王某是一家企业的职工,因在社会上打架斗殴,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天的处理。企业得知这一情况后,以王某连续旷工15天为由将王某除名。请问,企业的做法对吗?
郑晓刚
按照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,除名是处理职工旷工的一种形式,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,企业可以以除名的方式对职工作出处理。除名是仅限于旷工人员的,非旷工行为不能按除名处理。王某被拘留,是非自愿的,由于暂时失去了人身自由,根本不可能上班,在他被拘留15天的处罚期间,不上班不能算作旷工行为,在此前提下,企业作出对王某的除名决定是错误的。
汪来超
(《公安月刊》2001年第2期)